发明专利一般分为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与用途发明专利。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医药产品发明专利和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之间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医药产品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用途。
其次,两者的保护范围也不同。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方案。
对于医药产品发明专利而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药产品发明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医药用途发明专利而言,未经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将其用于该用途。
例如,甲拥有药品X的专利权,乙拥有药品X制备治疗高血压药物的用途的专利权。由于甲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药品X,所以乙在实施自己的专利权时仍然要经过甲的同意;由于乙可以禁止他人将药品X用于制备治疗高血压的药物,所以甲如果将药品X用于制备治疗高血压的药物时仍然要经过乙的同意。
用途发明专利一般总是依附于对应的产品发明专利或者方法发明专利,使用该用途发明专利的时候一般总是同时要使用对应的产品发明专利或者方法发明专利。所以又称对应的产品发明专利或者方法发明专利为“基础专利”,而用途发明专利则是其“从属专利”。因为“从属专利”使用时必须同时使用“基础专利”,而“基础专利”的使用也往往希望同时使用“从属专利”,所以,两者之间常常会形成彼此交互授权的“交叉专利许可”。
医学领域的科研机构与企业对药物的用途进行专利申请既合法合规,也合情合理,这在国内外都很常见。在制药领域发现了药品原来不知道的较大跨度的新用途,则往往被称为“第二制药用途”。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的专利法律制度都对符合专利性的“第二制药用途”授予发明专利权,中国专利法也不例外。
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光明网。